性行为|讨论怎样看待婚前性行为

婚前
性行为 时代在变,许多观念也在变。而这些变化的观念,有它进步的一面,也有它落后的一面。自从”性解放”运动以来,人们对性的看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曾推动了社会文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据统计:美国每年有一百万少女未婚先孕;瑞典有57%的男中学生和46%的女中学生有性行为经验。有人曾在我国台湾地区,对大学生作了一次性观念调查,约20%的大学生有过性交史。尽管这个数字令人担忧,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封建思想,在阻止婚前性行为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从医师立场来看,对于婚前性交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它所带来的问题,往往超出了青年人的承受能力。无论是在生理方面,还是在心理方面;也无论是当时性感受的效果,还是对婚后
性生活的影响,婚前性交都具有不良作用。 然而,现实是无法回避的,婚前性行为已想来越被人们默认,许多人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几十年前,社会舆论可以将一个未婚先孕的女子逼上绝路,而今挺着大肚子,举行婚礼的,时有所见。这是社会进步,还是社会倒退?目前,众说纷纭.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只要是双方同意的婚前性交合,决不是大逆不道(除非卖淫和
乱伦等流氓行为),它是一种正常的生理和心理反映,是一种自然属性没有加以很好制止的必然结果。但是,婚前性交合毕竟是非法
同居,它违反了传统的道德观念,尽管有些旧道德观念并非正确,可它对制止婚前性行为,有着它的积极意义。然而,封建思想对性的压抑,是惨无人道的,他们公然否定
性欲,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无情地剥夺了许多男女本可以享受到的欢乐。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无非使坏人增长些虚伪,好人无端的多受些人我都无益的痛苦罢了。”并且,这个幽灵至今仍在我们的床头徘徊。 但是,”性自由”派大肆渲染婚前性行为的合理性和好处,甚至主张”试婚”。这些极端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它的结果只能带来堕胎、私生子、性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是对爱情、婚姻、社会的极大不负责任,是一种低级的,动物性的肉欲主义。一些人奉腹中儿女之命完婚,而非出于两人的爱情,结果,等待他们的是婚后的悲剧。 那种”反正关系基本上确定了,干脆“先行为快”的想法,是极其危险的。且不谈婚前性交会给男女双方在生理、心理上造成的伤害,光就性道德对男女的两重标准,使女性成为婚前性交合的重点受害者来说,男性也不应迈出这一步。人们似乎能容忍一个男性与多个女性发生
性关系,而不能允许女性有越轨行为,这是一种男女不平等的表现,是极不公平的。要消除这不公平现象,并不是叫女人象男人一样放纵,而是主张在性行为、社交等方面,男女应有同等的权力。作为女性需要自重、自爱、阻止婚前性交合的发生,因为到头来,最倒霉的是女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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