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道德的内容

性道德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性道德,但从其涉及的范围而言,不外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之间两性关系中的道德规范

在现代文明社会,两性关系的道德规范是遵循着恋爱-结婚-性行为这个规律的。性欲望是人类的本能之一,性行为是男女相爱表达爱情最自然、最深沉、最亲密的方式。性道德不是禁止人类的性欲望和性行为,而是指这种欲望和行为应该建立在良好的人与人关系上,即建立在男女两人选择、爱慕、彼此负责的基础上。人类的性只能属于爱,也即性是爱的一部分,爱使人生更有意义,性提供吸引力,婚姻则加强了两性关系的稳定性,并负有责任地建立家庭生活。两性之间的性行为必须遵循这个准则,若放纵自己的性欲,他们的恋爱、婚姻和家庭绝不可能真正美满和幸福。

即使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也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非自愿的性交,带有经济目的或其他非正当目的的性交都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违反性卫生,在一方患病、女方月经期、怀孕早晚期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当避免性交的情况下进行性交,以及不采用避孕措施的性交都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根据社会主义婚姻对性道德的要求,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自愿的原则即夫妻间的性行为也应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不搞强迫。双方都有权同意或拒绝过性生活。

2.无伤的原则即性生活要照顾男女双方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谐而有节制,以不损伤双方的身体为度。

3.平等的原则即在夫妻性生活上要反对“大男子主义”,也要反对“女性至上”;在计划生育方面夫妻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目前世界范围来看,两性关系的道德危机主要表现在男女性关系放纵,离婚率上升上。男女两性关系应该以婚姻为前提,以爱情为基础。然而目前由于众多的原因,受西方“性自由”思潮的影响、社会风气、人的价值观变化等等,使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呈增加的趋势,在两性关系上持放纵态度及由此导致的离婚案屡见不鲜,在青少年中更为突出。

两性关系的性道德问题,还体现在妇女人身权益的保护方面。在两性关系中,妇女长期受到不平等待遇,在封建社会性道德是以维护男性为中心的,无论在东方或西方,性道德主要约束的是女性。如果妻子不能生子,丈夫娶妾是天经地义的,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却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生只能守着一个丈夫,即使没有爱,即使遭受凌辱,即使丈夫已经去世。在资本主义社会,妇女解放的呼声比较高,特别是60年代中期,妇女掀起“性解放”运动,但妇女的地位并没有真正得到解放。直到今天,歧视妇女的旧观念仍然存在,甚至妇女自身也有意或无意地用这些观念来约束自己。因此,在男女两性关系上,社会要尊重女性,男性要尊重女性,女性本身更应该自重自爱。

(二)社会群体中性行为的道德规范

人是自然的人,又是社会的人,人类的性行为并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它将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性行为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如未婚先孕、非婚生育、家庭解体、性病蔓延、性犯罪等。

在西方,由于“性自由”、“性解放”思潮对社会风气的影响,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未婚先孕、非婚生育现象十分突出,尤其是青少年。据美国有人调查显示:在16~19岁年龄组22%的少女和21%的少年有性行为经历,每年至少有100万女性青少年怀孕,约30万青少年堕胎,约13000名婴儿是由年龄不到15岁的少女生的。在我国,近年来婚前、婚外性行为也有增加的趋势。

虽然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只发生在当事人身上,但是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却是超越两个人的,不仅影响当事人,也影响到他们的家人,周围的同事、朋友,因而也影响到社会。不仅对社会风气有重大危害,而且也增加了社会的负担。

因此,生活在社会群体的人,其性行为也要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应该有利于社会风气,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三)性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性”的问题总是羞于露齿,躲躲闪闪,更不用说去研究它、去掌握它。然而,为了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解除人们的性烦恼,治疗人们的性疾患,进行性科学研究是很必要的。

性科学研究的一个主要方法是社会调查。国外在20世纪上叶,通过社会调查,科学家们已获得了大量性资料。而在我国,虽然目前已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这项工作,但是仍然阻力重重。被调查者对问卷中的性问题或回避、或否认,没有客观回答,因而有关的国内资料很少。

性科学研究的另一方法是性的实验研究,这项工作阻力更大。性的实验室研究由美国心理学家华生首先倡导,但在其所处的20世纪初这项工作得不到人们的理解,他受到社会的攻击,最后惨遭失败。直到50年代性实验才在美国开展,并逐渐形成一门学科,美国的玛斯特斯和约翰逊夫妇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填补了性科学的许多空白,并确立了性学研究的科学体系。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性实验研究至今尚未开展。

实验研究对科学研究而言是很重要的,但性的实验研究与一般实验不同:它不但需要一批为科学勇于献身的人,还需要研究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肯定和保护。在具体的研究工作中,应该注意尊重人的价值,充分考虑到一个人的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而不是把人当作科研的试验品。研究工作要强调保密,不能把具体资料作为闲聊的素材。另外,整个研究工作要考虑对社会风气的影响,考虑到社会的接受程度,而不要急于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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