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情人甘做二奶
我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爱情唯美主义者,几乎用全部生命倾注于爱。我根本不相信丈夫会有外遇,对某天起丈夫回家后神不守舍的反常状态毫无察觉。当“二奶”浮出水面时,迷惘、委屈、失望使我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自卑感。我想,既然丈夫已经移情别恋,说明我已经不值得他爱了。
“二奶”的青春漂亮尤其性感是我无法比的。经过一番痛苦的思想斗争后,我决定退出,成全他们。我流着泪拟订了离婚书,为能够顺利解决问题并考虑到对方的面子,在离婚理由一栏里没有写他有外遇,而是写了“感情不和”。我觉得这不算欺骗法律,因为,丈夫已经不再爱我,当然应属于感情不和之列。我也知道,新婚姻法规定无过错一方可得到赔偿。可是,谁能赔偿你心灵的创伤呢?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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