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调查中,“捉奸”而来的证据有用吗……
捉奸的作用 很多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设法取得有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证据, 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对于此,怪才提醒大家:不惜成本的捉奸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往往与当事人的期望值有一定的差距。
1、捉奸与精神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 才会支持。这就是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 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是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的,或者说,仅有婚 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 精神赔偿的支持。
2、捉奸与同居
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同居”与”通奸”不是一 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而 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 另外,配偶与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认为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是一种误 解。有了孩子,只能证明两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不能必然证明有同居的事 实,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3、捉奸的必要性
当然,在另一方有婚外情但又不能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必 要去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 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原则,是有利于 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 越好。 其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诉讼中争取更 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 上多分的优势,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4、捉奸与聘请调查公司
如果家庭财产较多,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出面调查 取证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有些当事人捉奸的目的,是不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 顾,而是想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上的安慰。 在这种情况下,聘请调查公司捉奸也是寻求心理平衡的一种方法。
5、捉奸证据及法院对其的采信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门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拍下床上 时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在自己家里捉奸,不属于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捉奸过程及拍下的 照片是否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等,要看捉奸人的目的、传播范围和后果。 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行为有些过激,但只 要主观上不是故意对他人进行人身侮辱等,客观上又没有将照片广泛传播故意 宣扬,而仅用于庭审举证,不能说侵犯了被捉奸人的名誉权,证据有效的可能 性较大。
(2)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因为证据取得方式 要合法,否则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取得的证据不但不能被法院采纳,反而可 能会吃侵权官司。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调查收集不忠于自己的证据未 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若在调查取证中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则 构成了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 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 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 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6、捉奸与认罪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 捉奸人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 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 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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