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道德教育

道德是指调整和指导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行为关系的准则规范。一般来说,由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分为职业生活、家庭生活和公共生活三大方面,所以,对这几个领域人们的道德,分为职业道德、家庭婚姻道德和社会道德,性道德则是指规定每个人性行为的道德规范。

性道德渗透在一般道德的三个领域中,在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中不很明显,但也可时而显露,它主要表现在家庭婚姻道德领域内。

在职业道德中有时可体现性道德的规范要求。例如一个处在某种特殊的职业或位居某特殊职务,便可利用职务、职位之便,做出一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在社会道德中也可因自身修养的缺乏,环境条件的影响,不能控制自己的性欲冲动,从而表现出失控的性行为,如强奸、卖淫、嫖娼等,给社会治安造成威胁与破坏。

性道德主要集中地表现在家庭婚姻道德领域,其内容较广,从恋爱、结婚、生育、抚养后代,经过漫长的岁月,需要有一个维护家庭、忠贞配偶、繁衍后代、白头偕老的信念和意志。一味追求性行为的新奇感等某些不利于恪守性道德的行为,是遵循性道德、家庭婚姻道德的最大危险。

具体到家庭婚姻道德领域中的性道德,其基本原则是:

第一,必须对自己的配偶怀有深刻的、超乎于对其他异性的爱。爱之心,对异性的恋爱之心是人人都有的,其对象在人的一生中也绝不可能只有一次机会,但当选择自己的妻子或丈夫时,一旦确定下来,这种爱就应该是绝对的、第一位的。尽管在客观上知道自己的妻子或丈夫有不如他人之处,但正像自己看待自己一样,个人虽有许多缺点,但毕竟是“我自己”,是不能轻易置换的。对妻子、丈夫也应当这样,像爱自己一样爱自己的配偶。当然,这种爱必须建立在彼此客观了解和相爱的基础上,主观上予以肯定,达到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第二,必须对自己的配偶尽到性活动上的义务,并享受配偶供给的性愉悦的权利。性活动、性行为的最高表现,就是性交与性交的完成。性交应是只有在夫妻关系中才可以进行的性活动,而夫妻关系也应由配偶提供或自己享受配偶提供的性愉悦的义务与权利。在一方失去或本不具有这种能力的情况下,应遵从对方维持或中止婚姻关系的决定,这是性道德在婚姻家庭道德中的重要原则。

第三,必须对由于自己与配偶性活动造成的一切结果负责。这条原则是指由于与配偶有性活动的要求,及发生性活动的结果,就必须对赡养双方老人、抚养所生育的子女,为适应双方亲友社会交往活动等负责。只对性行为本身负责,不对由于夫妻性行为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负责,是不道德的。

第四,在感情和肉体上的性内容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不能滥施于他人。这是指制止“第三者”类型的行为,并反对所谓“性解放”、“性自由”等做法,是性道德不能动摇的原则。除非经过合法手续办理离婚,否则,任何非法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性伦理教育性伦理是性道德的升华,它涉及性关系的方式与范围。性文化是每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性伦理是社会道德中最敏感的一个领域。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性文化、性道德的高低,是衡量这个民族、国家道德与文明水平高低的标志。我国长期实行性禁锢,在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性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在西方性自由思潮的冲击下,一些女性的性观念具有了如下几个新的特点:

(1)男主女从、男女授受不亲的意识淡化

男女性交往,女性采取主动行动的比例有较大提高。

(2)贞操观念弱化

有的女性被男流氓强奸,以后又被他们同伙轮奸,有时并不觉得受侮辱、受损害,相反认为得到强有力的抬举。

(3)性享乐的意识增加

女性对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只求得到快乐和满足。

这种倾向是非常值得重视的,它亵渎了人类最崇高、最美好的感情,把情爱与性爱相分离,把男女间的关系还原为生物的本能,这是社会文明的一种倒退,绝不是什么社会进步的表现。

我们倡导的性伦理观,与封建主义的性禁忌不同,也与资本主义的性自由有异。它把爱情作为性结合的基础,排除经济等派生因素对性关系的干扰。它是社会感、责任感、尊重感、道义感与幸福感的综合体,把情感、理智与性爱结合起来,提高和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使异性在相互的交往中获得充分的享受,获得充分的爱。这样的性伦理观使人变得崇高、积极、26振奋,而不是卑微、自私、猥琐。在少女人生观开始形成的青春期,给她们灌输这样的性伦理观念,有助于分清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建立起道德感和羞耻感。掌握了性伦理观念,少女们就有了与异性交往的行为准则,自尊自爱,端庄大方。女性对来自体内的青春骚动,能够用理智管理自己,而对来自社会的性刺激、性骚扰,她们能够洁身自爱,不随波逐流,表现出较强的自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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