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推|法律应明文规定“波推”属卖淫
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
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
卖淫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发展。事实也如此,“波推”“打飞机”“洗飞机”这样的名词,多数是舶来词,改革开放前连“卖淫”都不知为何物的国人,伴随着经济开放的步伐,逐渐通过种种渠道知道了什么叫作“卖淫”什么叫作“嫖娼”。并且也逐渐发生了地上地下的卖淫嫖娼活动、案件。至于何为“波推”,何为“打飞机”,何为“洗飞机”,当然也是后来发生的性交易活动新品种。
对应于瞬息万变的现实社会生活,法律也应当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不断随着卖淫嫖娼活动的手法手段的不断变化而改进,进而拿出有效的对应措施。此“波推”案折射的,不是“波推”经营者的尴尬,也不是接受服务者的尴尬,而是法律疲沓与疲软的尴尬。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来讲,理发店就是理发店,按摩店就是按摩店,理发店里怎么能干起了超范围经营的色情买卖?“超范围”经营,至少工商该有管理的对应措施,如果是单纯的“手淫”“波推”等性交易,至少应当有《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之类的必要要件。无证经营、无资质经营、无卫生条件,这样的色情交易到底该由谁来管?
传统意义上的卖淫仅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的男女性交行为。那么,除了生殖器性交之外的卖淫方式都有哪些都可能是哪些?这些问题难道不是法律部门的头等大事?正衣冠要镜子,正社会要法律,连镜子都成了“哈哈镜”,忽儿照出高个,忽儿照出矮子,此厢是犯罪,彼厢却无罪释放,法律到底还有没有权威性?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现阶段,手淫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组织者也不构成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那么,“波推”“打飞机”,可不可以合法经营?理发店“兼营”“波推”业务,那下一步就完全可以分开专营,大街上就完全可以存在“波推店”,“洗飞机店”。如此一种色情泛滥的景象恐怕连周边色情繁荣的国家地区也望尘莫及。这岂止是一种法律的尴尬?
法律不应当存在灰色地带,更不应当存在“卖淫罪”的模棱两可。禁“波推”或开“波推”,法律应当给出唯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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