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有所忌,欲有所避——元《三元延寿参赞书》
色情、淫秽之风曾有肆虐之势,幸有除“六害”英明之举!
色情淫秽固然与性有关,但也不能将两者完全混为一谈。
色情一词源于希腊语,意为“描写妓女生活”,现泛指淫秽、淫猥,以及刺激性的性内容。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各种书写影视,诸如故事、小说、图片、摄影、绘画、电影、电视、录相等,通常叫色情文艺;二是増加性兴奋的工具、药物等。
由于公众或个人意识上的差别,对色情的理解、解释及反应可能很不相同。但是,诚如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所说,在整体上以宣扬淫秽行为,挑动普通人的性欲为目的的出版物,确应在严禁之列。
色情淫秽出版物是对公德、礼仪和法律的严重威胁,其危害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它是对人体和人性的一种伤害,它扭曲了性的发展,増加了性的困惑。
它教唆不正当的性实践,促进性行为的犯性——可以是侵犯的一种表现,也可以是侵犯的一种冲动——性罪错的渊薮!
它撩拨、挑动、増加人的性兴奋与性活动,它削弱人对性行为的自制力和廉耻感,衰退人的意志与精神。
它更多的是对女性的侮辱和亵渎。
应该说,危害最大的是对青少年。
在美国,色情出版物每年销售额达数十亿美元。80%的男孩、70%的女孩看过色情材料。在国内,情况也同样是令人担忧的。
问题在于如何把握一定历史时期的时代特征和文化观念。多数的作家和艺术家们恐怕是先天不足,又缺乏对我国性文化背景和现状的认真灸责的考察和估量,很难掌握其健康的艺术审美意蕴,结果是“以刀锥博泥犁”,使自己也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更不屑说以贩卖色情淫秽物品为营生者,则完全是坏人心术!
评品有时是困难的。如上所述,人们对色情的理解和认识不尽相同。对一幅画,有人认为是:艺术,有人却认为是淫秽;对模特儿,有人认为是崇拜缪斯的神圣之举,有人则看作是伤风败俗之为……。身体裸露的允许程度反映了一种文化:的性自由度,它也一定要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而不可肆无忌惮。即使是确有价值的艺术作品,有时.也会唤起某些人的强烈性的联想,这在于人的审美意识的“醇化”。
对于所谓色情文艺,或文艺中的色情内容的管理当然是必要的。作家和艺术家的出发点并不总是难以透视的:淫亵的性描写、宣扬色情形象、乱伦及性犯罪的细节暴露等,都反映了作者的阴暗心理和不良动机。猥琐俗陋的败笔,商业化的低级噱头也是不应忽视的。600年前薄伽丘(《十日谈》作者)说:“如果把一个不成体统的故事用恰如其份的语言写出来,那它一定会使任何人都认为得体。”这就是我们在读那本不乏风流艳事的书时,觉得娓娓动听,而毫无诲淫诲盗之感的原委。当然做到“关睢之诗,乐而不淫”实非易事。鉴于影视书刊的对象,区别与限制是明智的,如国外已经施行的对电影的G.R.X分级;对电视的“特别线路”的设置,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和爱护青少年。
另一个重要界限是性的科学作品,如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内容,并不属于色情淫秽出版物。但有关性知识的宣传要讲究对象,讲究方法,做到适时、适当、适度。作者御态度应是严肃的、科学的、负责的,而不应是渲染挑动、哗众取宠的。实际上,如果没有科学的指导,人们必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另一种影响——遗憾的是他们获得的常是支离破碎的、乃至是错误的东西,或者是色情淫秽的诱惑与毒害。
这也正是色情淫秽与科学性知识的根本区别,划清这一界限非苦心孤诣决难以匡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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