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恋:人与动物之间的性

从触觉的歧变再展开讨论,就得到上文所讲的性爱的动物恋了。

这名词是克拉夫特起的,克氏也记录着一个很具代表性的例子。这例子是一个神经上先天有病态的人,智商高,但很清瘦,血色也不好,性的能力很差。他从幼年起,便对家畜表示特别亲爱,尤其是对狗和猫。每次在它们身上玩,他就感到一些性的情绪,但在那时他还是一个天真烂漫的孩子,根本不知道性是什么。到了发育年龄,他才明白这种特殊的情绪有性的含义,于是设法加以纠正。他成功了,从此以后他就常做性爱的梦,而梦境中总有猫狗一类的动物在场,一觉醒来,又不免手淫,手淫之际,意念中也总有这类动物的成分。但他却并没有和这类动物性交的欲念,他见了动物就觉得可爱,暂不问那动物是公还是母的;他的性观念,在这方面倒很正常。

这个例子所表示的似乎是完全建立在触觉上的一种物恋现象,比起一般的兽毛皮革恋来,它是进了一步,比起人兽相交来,它的程度还不够,它介乎二者之间。有人认为人兽相交和性爱的动物恋是两回事。这种见解我不能接受。我认为从性爱的动物恋到人兽相交,中间只是程度的不同,不是品类的,实际上是同一现象,所不同的是犯兽交的人精神上有病态一旦到了兽交,就到达这类歧变中最粗野而又最屡见不鲜的一个方式了。

要说明这种歧变,就得把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坐活所养成的对动物的观感放过不谈。大多数性的歧变,可以说是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的直接产物,至少是性冲动对这种生活随便适应的一些表示。但兽交则不然,它是偏僻地方农民中的一种性变态行为,这种农民又是一些智能低下、感觉迟钝和易于满足的人,在比较原始与质朴的人中也有。粗鲁的人,既没有妇女垂青,又没有能力去追求她们,便自然会养成这种恶癖。在有的比较文明的社会里,因为.司空见惯,根本不把它看做淫恶在瑞典,一直到13世纪末,非宗教性的地方法律才把它算做一种罪名,这罪名也并不大,犯过的人只需对动物的物主负责,出一些赔偿费。在更单纯的民族里,例如哥伦比亚的色里希人,认为动物在生命的地位上并不低于人类,它的价值贱于人类,所以即使有兽交的行为发生,犯过的人根本不算是一种犯过的行为。这些兽交之所以异常普遍,有三种因缘:一是原始社会对于生命的概念和文明社会的不同,它并不承认人类与其他动物,尤其是高等动物之间,有什么很大的界限。二是农民与这种动物之间,关系必然比较密切,感情必然比较浓厚加4接触不到妇女,家庭生活不易建立这种关系和感情进一步发展。三是许多民族的传说和迷信无形也有推波助澜的力量,例如和动物交合可以治疗花柳病等。

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有两种,一是当时当地兽交现象的普遍程度,二是一种复杂的心理存在,即憎恶的心理之中又加上一些神秘与亵渎神明的恐怖心理。

法律的态度不同,处罚的宽严程度也不同。

在中古时代以后的欧洲,兽交的案子相当多,这一点人们从教士或神父讲道时常用的题目里可以看出来,一直到16世纪还有。还有一些更有意义的象征,就是当时教会的法律也认为在这方面有规定各种处分的必要。

对于兽交的处罚,有的民族相当严酷,这是因为这种民族把兽交、兽奸或鸡奸看做是一种滔天的罪孽,而从宗教的立场看,更是罪孽里最最可怕的一种,至于它对社会与人的实际损害,还是另一回事。

犹太人最怕兽交,主张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动物都要处以死刑。

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这种严刑峻罚也曾流行一时。在法国的图卢兹,一个女性因和狗交而被活活烧死。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还没有完全革新,还没有充分参考到上文已讨论的事实,即凡有这种反常行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便是智力缺乏到一定程度,往往和低能人没有区别。

还有一点值得人们考虑,就是有一些例子,或对动物有残忍的伤害,或和施虐恋的现象有连带关系。另外,兽交在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直接反社会的行动,德国性心理学者沃瑞尔认为,只要没有残忍的成分在内,兽交是性冲动的最没有妨害的一个病态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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