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错发生的原因

(一)性冲动与性早熟

人的性是与生俱来的,并随着年龄的增长由性不成熟转变为性成熟,持续终身直到死亡。男孩的首次遗精和女孩的月经初潮是性成熟的标志,随着性生理的成熟,人的性需要(性欲)也自然产生,同时性意识开始觉醒,性欲的冲动性(性冲动)也开始出现。

性欲可以分为性知觉和性行为两部分,前者是生理本能反应。当人们受到性刺激,自然会产生兴奋的感觉,这是不应当加以压抑的,但是随性冲动行事,还是让性兴奋感觉慢慢消退,则是个人的选择。一方面性冲动是一种原始的冲动,具有不受控制的特点;另一方面,我们知道人的性行为不仅是本能反应,具有自然属性,而且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属性,要受到社会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因而,不能为所欲为,而是要考虑到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习俗、纪律、行为后果等等。

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对异性的兴趣,已开始有意识地进行探测,并开始了有目的性的接触。由于这个阶段性意识不稳定,在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出现性罪错。近年来,由于营养的改善等因素,性生理发育普遍提前。男孩首次遗精由15~16岁提前到14~15岁,女孩月经初潮由13~14岁提前到11~12岁。一般说,月经初潮的年龄越小,相对地对生理的影响也越大,心理对她的制约作用也就越弱;男孩也一样。因此性成熟的提前所引起的性生理冲击力,将会促使青少年的心理内容及其结构发生变化。由于心理未能制约强大的性冲击力,又加上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引起较强的性冲动。如果缺乏必要的措施来加强心理上的抗衡,那就会一有机会就发泄自己的性欲,从而导致性罪错。

性早熟和性冲动的强化,使青少年处于性罪错的危险期。

(二)需要、动机、意志的偏差

性的需要从自然属性来看,是为了繁衍后代的一种本能反应;从社会属性来看,是爱与被爱的精神需求。人类的性需要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动机是激励人行为活动的主观原因,性动机同样是激励人们性行为活动的主观原因。人类的性动机有两种:一是性欲望的动机,这种动机趋于生理性;另一是性爱的动机,这种动机更偏重于社会性,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动机是交织在一起的。意志是人自我调控行为的能力,在性活动中,意志的实现是人自我调节其性行为的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确定目标、选择对象、制定计划、克服困难、采取积极的行动和抑制性冲动。

人的性冲动可能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盲目而无专一对象的,但如何对待性行为,却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正常情况下,当性行为的需要产生后,性交动机随之出现,这些信息被接受和加工以后,会激发性爱的激情,并给心灵带来快慰。激情一方面触发了性行为的积极活动,另一方面,又使人不能无视性道德规范,这样需要、动机与意志等心理活动,在性行为过程中互相协调并综合作用,使人的性行为更完善和美好。

而产生性罪错者,他们的性需要、性动机和意志往往出现偏差。这类人他们的性需要是低层次的,仅满足生理的需要;性动机也仅趋于生理性、而没有性爱的成分。在外界性的刺激下,其产生的是单纯满足性欲的性交需要和性交动机。由于这时,意志的调控能力减退,意志抑制性冲动的能力下降,因而,会不顾社会伦理、习俗,不顾道德规范、法律约束,为了达到目的,为了满足其动物性本能的发泄,而不择手段。

需要、动机与意志的偏差形成了性罪错意向。

(三)性信息的泛滥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开放,在各种信息涌人社会的同时,性信息也随之进人人们的生活领域,且呈泛滥倾向。

首先文艺作品中将情爱作为主旋律。情爱是生活的一部分,文艺作品中描写两性情爱本无可厚非,但近年来,文坛出现了一些走向极端的现象,某些文学作品几乎变成了爱情的海洋。青少年正处在性意识的觉醒时期,对两性情爱的文艺作品充满好奇心,一些对情爱的升华的描写对青少年是有利的,但不少作品对情爱、性爱细节的描写对青少年心理将产生冲击。看得多了,就想得多;想得多了,就有一种去模仿、去尝试的心理,以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其次,一些黄色、淫秽物品通过非法渠道在社会上传播,对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毒害更是怵目惊心。这些作品宣扬的只是性欲的满足、性交的快乐,而不讲责任、义务、廉耻,不顾伦理、道德、法律和行为后果。从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来看,由于传阅黄色、淫秽物品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青少年,为数不少。

再则,社会上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增加的趋势,以及社会对他们的宽容态度,给青少年造成很坏的影响,使他们对情爱、性爱的神圣感减退,这也是造成他们性罪错心理的原因之一。另外,在公共场所,一些人“大胆而浪漫”的举动,也给青少年原来纯洁、健康的心理带来震动。

总之,性环境和性文化信息的刺激,为性罪错行为提供了方法和手段;社会上性刺激信息量的增加,诱发和教唆了青少年性罪错的产生。

(四)“免疫力”差

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勃勃生机,人们欢迎这种社会变革,特别是青少年,表现在他们对新事物高度敏感和热情,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一些人在欢迎社会变革的同时又片面理解改革,表现在性问题上:他们反对封建性禁锢的同时,也反对传统的性爱道德,错把西方腐朽思想和“性解放”、“性自由”思潮当作新观念、新事物加以仿效。

近年来,人们生活条件已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是,有些人特别是青年人对国外的高收入高消费非常羡慕,盲目崇拜,以至完全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特别是一些女青年,为了追求和仿效西方的生活方式,甚至超越道德、法制的约束,采取种种不正当的手段,走上性罪错道路。

“性解放”、“性自由”是60年代西方妇女为了争取男女性平等提出的。然而,这种观念在反对和否定封建压迫女性贞操的同时又走向另一极端,这些年来,人们已经看到“性自由”带来的恶果。美国在经历“性解放”30余年后于1992年4月在休斯顿成立了以保持“贞洁”为宗旨的“节欲女性俱乐部”,提出“真爱必定等待”。而我们有些青少年却将“性自由”当作新事物,盲目接受、追求、模仿,产生不良欲望,以至出现性罪错。

在观念上的冲突中,自身“免疫力”或“控制力”的下降,使青少年容易误入歧途。

(五)性教育的滞后

青少年随着性生理的发育成熟,他们的性要求和性意识的产生是无法遏止和避免的,他们需要获得有关性的知识,需要了解性发育的状况和过程。随着性意识的发展和社会性刺激的加强,他们有性体验的要求,同时也会有这样那样的性心理和性忧患,这时,他们需要了解:什么样的性心理、性意识、性行为是健康的、合乎道德规范的,什么样的又是不健康的、不道德的而需要调整或抑制。

然而目前社会对青少年要获得性知识的需要并没有给予适当的满足。虽然有些地方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开始重视对青少年的性教育。但是就全国而言,更多的地方对青少年这方面的需求感到无法接受,对青少年仍然采取性知识的封闭和禁锢,这样就必然导致一些青少年通过其他渠道来满足自己获得性知识的需要,在这些渠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健康的。在这种情况下,青少年得到的可能是超越他们年龄的性知识,更可能是非科学的、歪曲的性知识。青少年的疑惑、迷茫、渴望,不仅得不到正确的疏导,反而被错误引导,产生畸形性需要、性心理和性观念,走上性罪错道路。

(六)侥幸心理

正常情况下人们遵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实现和满足自己的需要,包括性需要。但是,性罪错者则反其道而行之,他们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来实现和满足他们的性欲望。这必然会使他们发生心理冲突。他们也怕被查获,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怕事情暴露影响个人的前途、家庭的关系等。但他们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所干的事无人知晓、无人告发。在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他们畸形的性需要终于冲破理智的防线,干出了违法犯罪的事情。

有些性罪错者,在受到处罚后仍存侥幸心理,认为被抓获一、两次是偶然的“失误”,并没有因此终止违法犯罪,甚至有人还从反面总结经验,以更隐蔽更狡猾的方法和手段继续从事性罪错活动。

侥幸心理的产生强化了性罪错意向,使他们敢于孤注一掷。

(七)道德、法律观念低下

对现行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的接受程度,每个人会因其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生活经历、教育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犯有性罪错的人,一部分是不懂得性道德规范,不知道法律规定;另一部分则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后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过多地接受了外界的不良因素,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形成了与现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法律格格不人的伦理道德观,并轻视法律的威严。这些人为了满足其动物的性本能,会不顾一切,为所欲为。

因此,道德、法律观念低下是性罪错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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