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式的婚姻
罗马人象希腊人一样,在文明化的过程中,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男女关系日感无奈。早在公元前131年,一位罗马官员在讨论如何提高生育率时,说:“各位先生,如果没有太太也可能生活下去,那我们将可免除不少烦恼。但老天注定我们无法与她们和平共存,而没有她们又无法活下去,因此,我们应该为未来的利益着想,而不要着眼在目前的安逸上。”什么是“未来的利益”呢?在这位官员发表谈话后几十年,罗马的哲学家西塞罗(Cicero)和他太太帖瑞提亚离了婚,当时有人问他想不想再婚,西塞罗斩钉截铁地说“不”,他说他“无法同时处理哲学与妻子的问题”,但没多久,他即被迫取消他的豪语,因为他的心里闪过下面这个念头,他必须偿还太太帖瑞提亚陪嫁的嫁妆,而他唯一能搞钱的方法就是和另一个女人结婚。
罗马的女人和罗马的男人彼此都认为难以和对方相处,在帝国早期获得解放的妇女和今日激进的女权运动者有很多类似的地方——心态专横、支配欲强、不屑于中规中矩等。而他们的丈夫也非“易与之辈”——自私自利、过分理智,喜欢说教、缺乏想象力、幽默感如水果派般“精致”;而让这两种不同性格的人长期生活在一起,而能如胶似漆,或者举案齐肩,事实上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对于婚姻的痛苦呼声一如帝国的铁蹄声与日俱隆。
在传统上,罗马人有三种婚姻型态,第一种类似于今曰天主教的教堂婚礼,仪式隆重,而且一旦婚礼成立,即很难要求仳离。第二种类似于今日一般民众的婚礼,有公开的仪式,男女双方的亲友也到场庆贺,它广受没钱讲排场的市民所喜爱。在这两种婚姻型式中,新娘均直接由父亲的“手中”交到丈夫的“手中”,新娘的财产(如果有的话)及嫁妆也一并“交换”。自此以后,她即完全属于夫家,如果她在婚姻生活中犯了什么错,全凭夫家的处置。
第三种婚姻类似于今日的试婚,男女双方在一年的“持续生活”后才算“法定的结合”。在早期,这种型式的婚姻并不受敬重,如果持续生活一年后,男女双方能建立永久性的婚姻关系,它还是会被接受;但如果没有,社会人士就会皱眉头。在“试婚”期间,新娘”还是属于娘家,只有在一年期满,名份已定后,她才在法律上完全属于夫家。
这种型式的婚姻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及退路,在罗马人的心目中,所谓“持续生活”有明确的定义:如果女人离开她名义上的夫家三天三夜,“一年的考验期”就得从头算起,因此只要花一点巧思,一个女人就可以无限期拖延她成为夫家法定一员时刻的来临,而永远受父亲的保护。这种婚姻显然较受十三、四岁即出嫁,而对丈夫又一无认识的少女所喜欢,如果她犯错,她也许亦难逃丈夫的毒打,但最后,交给娘家处置总比交给夫家处置要仁慈得多。
不知什么原因,这种原本不受尊重,类似“试婚”的婚姻型态后来却慢慢普遍起来,其中一个原因是它不仅有利于新娘,而且有利于“新娘的父亲”,只要女儿还保留在自己手中,他就可以控制她的财产,而且在婚姻失敗时,他也可以对女儿当年的嫁妆有发言权,对“财产意识”浓厚的罗马人来说,这不失为一举两得之计。
当婚姻跟政治扯上关系时,这种娘家干涉的态度就更加明显,養如布鲁特斯(Bruttxs,暗杀凯撤大帝者)的祖母,本来嫁给她哥哥的一个政治同伙,后来当两个男人闹翻后,哥哥即要妹妹离婚,将她改嫁给另一个男人。
女人出嫁后仍受父亲“监护”,慢慢成为一种习俗,这虽对女方有法律上的利益,但也衍生出共同的问题来,出嫁的女儿虽仍在父亲的“手中”,但却很少在他的“眼前”,因此,父亲对女儿“保护”可能有之,而“监督”则往往流行于形式。
另一方面,罗马的男人娶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子嗣及女方的嫁妆,只要妻子不来烦他,他并不太关心妻子到底做了什么事。因此,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的女人逐渐脱离了男人(父亲和丈夫)的掌握,生活悠闲富裕,而在政治及社会事务上又没有插手的余地,很自然的,她们婚外的罗曼史及性活动也象男人一样普遍起来。
在早期严厉的婚姻束缚下,罗马女人不管任何理由都无法向丈夫提出离婚的要求I但到后来,却可以不必有什么理由而要求低离。诗人朱文诺尔在提到他同代的一个离婚妇人时,曾略带酸气地说*“她的记录令人望尘莫及,在5个冬天里她换了8位丈夫,而且将此事刻在她的墓碑上。”
但到了帝国时期,很多女人发现她们的婚外性活动开始受到了限制,这不只是因为他们的丈夫感受压力而怨声四起,更重要的是奥古斯都(Augustus)颁布了一项法令,将原本属于家务事的“私通”改为公诉罪,科以严厉的处罚。
奥古斯都是凯撤大帝的义子,这位仁兄在爱上比他年长十七岁且怀着六月身孕的LiviaDrusilla时,毫不迟疑地和他的太太Scribonia离婚,理由是他太太有“道德上的荒谬”
(因为她不喜欢奥古斯都的一个情妇)。但在他当了皇帝后,却非常重视“道德”,而颁布了惩治私通的法令。
这种惩罚主要当然是针对女人,如果一个丈夫发现他太太与人私通,他就要和她离婚,否则需冒被告发的危险。通奸的太太被放逐到一个小岛上,没收他一半的嫁妆及三分之一的财产,任何男人如果再和她结婚,也视同犯罪。而她的通奸者如果已婚,也要被放逐,但与她不能在同一岛上。事实上,任何男人,只要他已婚,都有可能被视为通奸的共谋犯而遭受处罚,只有单身汉可以免除。而做丈夫的,如果他的情妇不是登记有案的妓女,他也可能被控以“非自然劣行”的罪名,因此,申请合法登记的妓女人数一下子突然增加很多,其中有不少是颇有名望的女人。但直到公元后4世纪,通奸的丈夫才和通奸的妻子在法律上平等,被科以同样的刑罚。
在拉丁文里,并没有“老处女”这个字眼。据估计,在帝国初期,罗马的女人数目远少于男人,两者相差可能髙达17%。有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父亲视女儿为“赔钱货”——罗马女人的嫁妆相当昂贵,富有人家为女儿准备的嫁妆据兑高达150磅的黄金,必须在3年内分期付给夫家。有名的哲学家西塞罗在嫁女儿时,为了张罗嫁妆,在最后一次付清“馀款”时,他的经济情况陷入困境,他因此不得不考虑畢否栗准备让女儿离婚,以便收回嫁妆,一般家庭的嫁妆虽然不潘么丰盛,但对整个家庭经济来说,也是相当吃重的。
罗马有一条相当古老的法律,叫做“罗缪勒斯法”(Law3-ofRomulus),它规定父母需抚养所有的男孩及第一个女孩。到帝国时期,很多寥庭仍奉行这条法律,他们将不要的婴儿——通常是女婴,但也有畸形或非婚生的男婴——遗弃在荒郊野外,少数会被过路人抱去认养或将来当做奴隶,但多数则活活饿死。
在女性少于男性的情况下,女人变成“奇货可居”,成为众多男人追逐的对象,僧多粥少,难免有各种绯闻的发生另一方面,女人的数目减少,使“母亲”的数目也跟着减少。间接影响到罗马帝国的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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