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生育是一回事

德国凯塞林伯爵指出,凡是不能真正处理婚姻关系的人应该劝告他们避免婚姻,采取其他的性关系方式。

除了他所提出的解决办法外,现代婚姻还有一个优生学的问题,即未来子女可能有的品质问题。婚姻与生育是一回事,就目的而论,两者是分不开的。让人结婚等于允许他生育,劝人不生育等于告诫他不要结婚,直接的结果是把两个可以享受婚姻生活的人打人冷宫。间接的结果是无形中鼓励了娼妓和其他有害的性爱方式。

如今这种婚姻和生育的连锁关系不存在,任何文明国家的知识分子已经知道它不再存在。所谓防止受精或避孕的现象,就是运用各种方法,一面不妨碍性交,一面可以防止受精–无论有无正式的舆论许可,至少在西方,有知识的人无人不会利用,在有些国家,现行的法律还在禁止这种方法的传播,但避孕的方法仍然流行得很广,甚至在反对这种方法的宗教中,其信徒利用此种方法的也相当多。

现在,一个人或一对人结不结婚是一件事,生不生育又是一件事,对二者应该加以区分。合乎不合乎牵涉的问题很多,它牵涉夫妇本身的利益,尤其是妻子方面,影响到子女的健康。能把两个问题分开处理,是一种进步。这种进步是很自然的,并不包含什么剧烈的变革。

根据医学经验,早有一种方法,就是劝健康上有特殊情形的妻子用绝欲的方法。人们现在做的比这更进一步,就是在初婚时就加以劝阻。这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一件事。神经有病态的人有彼此吸引的倾向,这种倾向是根据物以类聚的原则来的,品性相像的人容易彼此吸引,这是一个一般的倾向,有精神病态的人当然也不例外。

过去有人认为品性不同的人,根据相辅相成或取长补短的原则,易于彼此吸引,其实是不对的。换句话说,同品相婚要比异品相婚普遍得多。

异品的吸引是有的,只限于第二性征的范围之内,特别阳刚的男性容易和特别温柔的女性接近,如男性特别温柔,则所喜欢的对象是富有刚性的女性;如果出了第二性征的范围,异品相聚的现象就不适用。

两个精神病人结婚时,也许要加以指导。不加指导则已,否则同品异品的道理很有参考价值。一个精神有病态的人,感觉很敏锐,智力也相当高,性情兴趣又大都温雅细腻,他对另一个精神病人一定会产生同情感,而正常的人,在他看来,反而索然无味。

正常的人也觉得精神有病态的人有些不近人情,不可捉摸,彼此之间,总有几分嫌厌,不易接近。从前常有人认为,应劝一个精神病人找一个体魄强壮的人,其实这种劝告是无用的。假如去参考到遗传法则,例如盂德尔的品性隐显和品性分合之理,便明白这种劝告在理论上也不正确。

常态和变态是合不起来的,即使结合,也不会和谐。让两个都有显著精神病态的人结婚,根据同品相聚的道理,可以好合,其实也不然。双方各有显著的病态,好合的可能性当然不大。为他们个人着想,为他们的配偶着想,应该劝他们最好不要结婚。在独身的状态中,性欲不容易满足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根据福求其大、祸求其小的原则,也只好这样了。假如精神病态中又有明显的性歧变成分,这种歧变对方无法适应,无法满足,不结婚的劝告就义不容辞了。对于(精神病态程度不深的人,反对成婚的理由就不大适用,这种人也一往情深,别人的劝告根本不会起什么作用。

生育节制现在已经得到公认,不想要子女的人承认这一点,想要子女的人也都赞同。这是有显然的理由的,为了母亲,为了子女的健康,两次生产之间应该有适当的距离,而这距离至少是两年。这就需要生育节制。

早婚的青年,因经济及其他原因,也愿意把生育缓几年。这同样需要生育节制。无论夫妇怎样喜欢子女,子女的来临是应当有时间选择的,应当选择父母最有能力接纳他们和养育他们的时候。

为家庭着想,也是为国家和民族着想,每一对结婚的夫妇平均能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子女,在文明社会的卫生条件下,事实上已经足够维持人口的数量。如果母亲的健康程度不宜生育或父母的一方有不良遗传品性,那最好是不要,遇到这种例子,生育节制的方法就得强迫运用。

在新式的节育方法流行以前,最古老与最普通的节育方法或避孕方法是中断性交或户外射精,这是不需要什么化学工具的,也是不需要指导的,就防止受孕而论,也相当有效。

不过这古老的方法,就大多数男性来说,过于紧张,会减少性交的满意度,是不痛快的。对女性也不相宜,女性解欲的过程本来就比男性迟缓,性交的时间过于短促,不满足的程度会加深。户外射精对男女的健康都有不良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像有人所想象的那么可怕。

中断性交或户外射精也是一个焦点问题。医学界的最高权威都承认它是最普遍的节育方法。它也是最古老的方法,在犹太《旧约》经典的《他世纪》里就提到过一些例子。这方法所以普遍,因为简单,它事前无需考虑,临事不需准备,并且在经济上不需分文的耗费。不过就神经系统的健康而论,户外射精的习惯有时也会发生问题。

承认户外射精是有害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事实很清楚,有一些例子可以产生种种轻微的神经病态,其表现大都是神经方面的烦躁不安,经不起种种刺激,有的只在男性或女性方面表现,有的男女双方都有这种表现,这种表现的由来,除了户外射精外,找不到其他原因。

在女性方面容易有这种表现,这并不难了解。丈夫在性交合的时候,不一定每次都能体贴到妻子的需要,不一定都能顾虑到妻子是否到达亢奋境界,而女性的性欲亢奋在正常的情形下比男性迟缓。因此,女性性欲还没有到亢奋的程度以前,户外射精可能已经发生,这样男性尽管得到解欲的结果,而在女性,因急切得不到解欲的缘故而造成神经的紧张、失望。在丈夫方面,怕不能户外射精,不能不提心吊胆时刻考虑他自己那方面解欲过程进行的程度,将进亢奋的境界,又不得不提早抽出,那种悬崖勒马而又担心勒不住的情景,以及幸而勒住所招致的情绪上的震撼,有时对神经的健康,不免有一些影响。夫妇对户外射精的方法尽管了解,有时也不免运用,如神经上发现有这种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又似乎别无其他原因可供解释时,应暂时放弃不用。

对许多夫妇来讲,户外射精的方法是不适宜的,他们应当采用其他无害的节育方法。为一般夫妇设想,除非性交的艺术已达相当成熟的程度,双方真能有相互的同情,密切的合作,纵使射精有内外之分,而双方亢奋的无法圆满,这种方法的利用也只可偶尔为之,不宜成为一种惯例。

要使女性满足,就得在性交之前,多留一些准备时间,使女性积欲的过程先行到达很深的程度,这样男性射精的发生,比起女性亢奋的到来,不会过早。

中断性交或户外射精反面的一种交合行为是延宕性交或忍精性交,有始终忍耐不达亢奋程度便终止的,也有到最后任其到达亢奋程度的。

彻底的忍精性交也可以算是一种避孕法,因此,近来提倡这方法的人很多,实行的人也很多,但并没有中断性交那么多,这方法是不容易的=用忍精性交法来避孕是当初奥拿伊达新村中人的惯例,后来又经斯托克姆女医师在她那本传诵一时的《卡雷扎》一书里又提倡过。延长性交时间对女性是十分适合的,并且毫无不良后果。这种性交对她无拘束,并且维持着充分的时间,以让她从容到达亢奋的境界。凡是对这种性交有过经验的女性都表示赞不过对男性是否同样适宜,同样没有不良影响,意见不很一致。

忍精时间过长,在神经的健全上也许会产生一些影响,这种影响和中断性交所产生的属于同一性质,不过在程度上可能要轻些。就许多例子来说,并没有发现什么大影响。

这种性交是不大容易的,有人并不认为拖延性交对他们有什么不良结果,我们也承认,如运用过度,坏的影响还是有的。

如果避孕方法不当,或有法而失败,依然不免成孕,那也就只好听之任之。

普通避孕方法的种种麻烦,运用时的经心留意,绝育以后,便不存在了。所以对普通避孕方法感到厌烦的人很赞成这个彻底的绝育方法。绝育的避孕方1法因为彻底,因为一经手术便不可挽回,所以从事的人必须加以充分的考虑。现在有些人,甚至医学界的人,认为绝育还是犯法的。这种说法并没有确实的根据。英国的优生学会曾经设法请国会通过一个推广绝育的议案,其用意倒并不在使它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而在使绝育的好处传播开来,让生活困难或有重大遗传缺陷的人也得到实惠。对于这种好处也有人提出过疑问,甚至于医学界的人到现在也还不很了解。遗传有重大缺陷的人所生的子女,不一定个个都有同样的缺陷,无论这种比例大小,这类人能实行绝育,无疑对个人、对社会,乃至于对民族有益。就民族的利益而言,绝育并不能把人口中所有在智能上不适于生活的人完全淘汰,但它可以作为这种淘汰的一个起点,那是不成问题的。

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那就是性交的次数。

这方面的意见很不一致,各有各的说法。有的人认为即使每天性交一次,也是正常的,并且是必须的,他们实行多少也没有感到明显的害处。有人认为人不应当性交–即一生之中也许可以有两次或三次性交,否则便是不自然、不正常的。

拿一般动物来看,除了生育而不作性交的行为虽然是个事实,但我研究的对象是人,在对人决定自然与不自然的标准时不免参考到在血缘上隔离得很远的物种,岂不是有些问题?应该考虑到人类在这方面的一般习惯究竟如何,可以说这种习惯并不是狭义的专以生育为目的的。

应该承认,在文明程度低而没有受文明之累或沾染文明恶习的民族,比起文明程度髙的民族来,要寡欲得多。人们不一定要效法文明程度低于自己的民族,如果觉得所行的是合乎情理的话,也尽可以有自己的习惯,不必拿它们做蓝本。

天生的性器官,是为传种的,不是为个人逸乐的。

天生的手,目的在帮助营养的功能,如今人们拿它来弹钢琴,拨琵琶,难道也错了?一个人用他的器官来取得生命的愉快,增加精神的兴奋,也许和器官的原始功用很不相干,但它可以帮一帮生命的忙,这种用法还是完全正当的,合乎道德的,至于人们愿意不愿意称它为“自然的”,是一个次要问题。

不能把自然的含义看得过于狭小,那些认定只以生子为目的的性交才合乎“自然”的人,好像在别的生活方面也应当拿低级动物做师法。例如,废除衣服的“不自然的穿着”。总之,人类如没有活动则已,如有艺术的成分或人文的成分,便会演变出来,这种演变并不会和自然发生真正的冲突。

把一切似是而非无从证明的说法撇开而从事实的立场说话,必须承认性交次数的变异范围是很广的。在这方面不能定一种规律,必须就个别的例子,分别寻找对他最适当的次数。对例子的本身,还得参考到他的配偶,假如双方有些间隔的话,还需进一步设法调和。

次数的规律以前是有过一些的,从很古老的时候就有。希腊的政治家梭伦教人一月三次,希腊医生的主张大致也是如此。宗教革命的领袖马丁.路德定下的规矩是一星期两次,有这规矩的人大概占多数。

哈维医师把美国各家的统计表加以综合研究,发现最常见的频次是一月8次,约占50%,两端所跨的变异范围是从最少的一月3次到最多的一月15次。次数的不规则有时也有-点好处。所谓不规则,指的是很密的次数于前,而继之以长期的休息于后;次数密接也许是顺女性性欲的结果,女性在经净以后性欲往往比较旺盛,所以有此必要。女性的性欲比男性不规则、不可捉摸,所以性交一事,相宜地应当由她发起,由她丰动,做男性的把这种主动权交付她之后,事实上自己也不吃亏。就事理而言,把交合的次数匀开,让每两次之间总有一定的时间距离,总要比增加交合的次数好些。次数增密的结果,不免减少性交对身心两方面的利益。要使性结合真正成为一种人生的乐趣,成为性爱小说里所称的“销魂”的乐趣,根据物以稀为贵的原则,次数以稀疏为宜。

性交太频的习惯,一经养成以后,还有一种困难,就是遇到长期节欲的时候不容易应付。例如,旅行在外,配偶的一方有病,或分娩后的休养时期。妊娠期内应;该性交是一个疑难问题,医生在这问题上不愿意给什么劝告,因此而引起感情上的纠纷。不过这问题的关键,无疑是流产的倾向。这倾向的大小,在女性之间是不同的,据说有的女性,只要你在她面前打一个喷嚏,就会流产。有的即使你把她从五层楼的窗口推出去,也不会流产。如有流产的倾向,妊娠期内便应节欲甚至临时绝欲。

一般来说,到了妊娠期的最后几个月,这种节欲或绝欲的习惯应当培植。不过要劝告别人在妊娠期内完全避免性交,要加以周到考虑。一对富有感情和聪慧的夫妇总会自己想出应付的方法来,绝不至于遇到什么困难,万不得已,即使暂时运用手淫的解欲方法,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如让医师劝人在这一时期里完全绝欲,也许会引起以后他所无法纠正的困难。

关于生育子女的条件,在何种状况下才配生育,或一对正常与健全的夫妇应生多少孩子,这些问题已超出在这里讨论的范围。.

一般人认为除非一个人结婚太迟,对于成孕一事,最好不要操之过急,即婚后最好有一个避孕的时期。不过在目前社会状态下,婚后立即受孕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避孕的知识已经相当普遍。即使有孕育的事,这其间也没有什么危险,从前认为青年女性不宜生育太早,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在爱丁堡产科学会里,米勒医师曾提出报告说:在皇家产科医院里临盆的174个40下的产妇里,85%是瓜熟蒂落而并不需借助医药,只有8例因用了一些人工的办法。在婴儿方面,哑产(即产下已死)与产下不久死亡的比率是6.5%,这比一般的死亡率要低;在同一水平的医院里,这种一般的死亡率是11.8%。由此可见,妙龄生育,对母子的健康没有什么不好。

第一次生育发生在中年以后,困难与危险倒要大得多。无论第一次生育时产妇的年龄如何,为母子双方的利益设想,也为做父亲的设想,每两次妊娠之间,应该有两年的休息。就一般情形而言,最合理的子女数目是两个到三个,为一家设想应该这样,为全部人口的数量设想也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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