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情欲的发泄总能轻易引人犯罪

性交接是相爱的人共享的愉快和感情契约,但也是情欲肆意发泄,甚至犯罪的目标。性犯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其中最主要的是强奸。强奸是指男性未经同意,与不是他妻子的女性的强制非法性交行为。这种强制包括身体强制和糈神强制,即所谓3F(FORCE暴力、FEAR恐吓、FRAUD欺骗)。这当然是不情愿的。利用地位、权势、淫言、迷信及揭露隐私等都是常用的胁迫手段,酒醉与药蒙是历来歹人的惯技。而“情愿”则应除外低能者和不满14岁的少女。

—般人认为,犯罪部在荒原幽角,更深小巷。其实无论在大埠小镇,或是乡村牧场;无论在夜黑如漆,还i光天化日,都有无耻之徒作案,柔弱女子遭遇不幸。被玷污者往往“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她们自觉不自觉地掩盖这一社会丑行。她们甚至认为,这不象被盗,追回的是财物,而是毁誉。据报告,在美国强奸罪多到每100名女子就有一个面临遭受被辱的命运!但报案率很低,估计只有25%。

75%的受害者在30岁以下,未婚单身、寡妇独居多被色狼视为猎物。当然,丧尽人性的罪犯是不择对象、不择手段的。而奸淫幼女和低智缺陷妇女,更应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

医生更重视强奸的医学后果和处理。

精神的——受害者的心灵创伤是严重的,沉重而持久的不安、压抑、羞愧、自责。所谓“强奸创伤综合征”还包括恐惧、噩梦、疲劳、哭诉以及消化功能紊乱、性功能障碍等——这一切都应被人们理解和同情,而决不应是鄙夷和嘲讽!

首先是其伴侣,他应更热情、温柔,足够的理解及细心、耐心的安慰与劝导,丈夫可能非常气愤和厌恶,甚至责怪妻子,“强奸是夫妇的共同危机”。然而,除了严惩罪犯以外,医治受害者的良方是感情,心理医师要为夫妇双方排忧解难,“时间会治愈创伤”。

有时社会与众人对受害者不甚公平,这无疑于雪上加霜,恰恰也是某些罪犯的一种卑鄙心理朋期望的。

身体的——身体的损伤多发生在暴力和对幼女的奸淫上,如会阴的撕裂出血、软组织挫伤、骨折,虚脱与休克。除非事件被及时发现,通常就医在晚些时候,这不仅不利于医治,也不利于破案。所以,及时报告和看医生(或法医)是被鼓励的。当然,对受害者的诊断和处理尤应审慎。

特殊的——这是受害者偶尔会遭遇上的问题:

一是感染性病。不少罪犯是惯犯或寻花问柳之徒,他本人就是性病患者,其性犯罪兼有传播疾病的危害。据报告,在美国3%的受害者可感染淋病,感染梅毒的机会是0.1%。我国性病流行虽不及西方猖獗,但亦有复燃之势,由性犯罪带来的这一后果当应警惕。对于受害者,特别是青少年,应作性病方面的检查,以保护其健康。

二是不测妊娠。如果事件发生正值受害者排卵期,则妊娠的不幸可能接踵而至,这种可能性是1%,不可不防。必要时给“事后避孕药”,凡受害者均应留意自己的下次月经情况,注意早孕反应。如系妊娠,及早做人工流产未婚少女的术后调摄更应悉心。

另一些性罪错有猥亵、性骚扰等,包括用下流语言和动作损害妇女人格,违反一般的性道德观念的行为。公共场合的污言秽语、动手动脚;隐蔽角落的露阴调逗;电话里的无耻詈声……。都应该受到公众的谴责和法律惩治,使我们的社会更安宁、更净化。

好人总是多的,歹人终可制服。不必“谈奸色变”。防奸有法,亦有术,这是下一篇要说给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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